拆遷補償是指房屋征收部門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在征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房屋征收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補償工作。 國有土地拆遷 我國最新的國有土地拆遷(征收)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經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第590號令,公布并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新條例更加注重民意和社會效果。新條例規定,制定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因舊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新條例規定,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補助、獎勵。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對符合條件的被征收人除給予補償外,還要優先給予住房保障。新條例重視對被征收人的補償,爭取使被征收人滿意的基礎上實施征收,這樣就減輕被征收人以往對低補償拆遷的抵觸情緒,減輕征收工作的阻力[1] 。 集體土地拆遷 據有關人員透露,最新的集體土地拆遷補償條例將于2011年第四季度出臺。專家稱,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可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